法院判决认定属于作品的百科词条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认为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内容与其在百度百科发布的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构成著作权侵权,百度百科词条的贡献者刘某某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将旗下“搜狗百科”内词条“仓鼠”的贡献者名字由“藤蔓”更改为原告之名“GRL 刘某某”。2018年5月4日,原告开始对生物分类学词条“仓鼠亚科”进行资料的整理,2018年5月6日截稿并使用账号“GRL 刘某某”在“百度百科”内发布,在2018 年5月9日进行了该月的最后一次修正。
2019年2月2日,原告发现“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在文字描述、板式编排、图片选用上与原告在“百度百科”内编辑的“仓鼠亚科”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亦未通过其他方式注明引文出处。经对比确认,该词条是名为“藤蔓”的搜狗用户于2018年5月21日发布的“仓鼠”词条版本。原告遂于2019年2月2日22:43:28通过搜狗百科“反馈侵权信息”入口,向被告工作人员反映“该用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要求依照相关规范将词条贡献者署名易为投诉所用账户名“GRL 刘某某”,并附原告身份证和原著以及侵权词条的链接。2019年2月3日,被告以邮件回复原告并以“该词条为贡献者编辑,内容并无问题也有参考资料,不符合删除要求”为由不作处理。
被告辩称,搜狗公司运营的搜狗百科是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所有百科词条均系网络用户创建、编辑修改、上传,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用户采用了符合平台所定规则的方式进行词条创建、编辑与修改,搜狗公司无主观侵权意图;刘某某在起诉前虽然向搜狗百科进行了申诉,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词条的内容由“GRL 刘某某”首次创建、编辑,不能证明其是该词条的著作权人。在收到本案起诉资料后,为了避免过错、尽到平台责任,搜狗公司已删除了由“藤蔓”用户编辑的词条,该涉案词条已不存在。原告要求将“藤蔓”所提交版本的贡献者署名恢复为刘某某诉讼请求已在事实上无法实现。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百科词条是否属于作品;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搜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百科词条均是作品。不论是创造词条,还是修改词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称之为作品。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对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法官表示,结合本案来看,词条“仓鼠亚科”包括文字、图片等元素,根据刘某某的陈述,其对词条的创作是在查阅了若干生物数据库和外国文献关于仓鼠的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编写,该词条可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作品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百科词条又具有其自身特点,词条的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过程中,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该词条的历史版本以及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
法官表示,搜狗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删除了该词条,履行了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的义务。加之搜狗平台上的该词条已经被删除,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亦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权,刘某某应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
图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