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规制恶意抢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违法
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违法。4月24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并通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简称《指南》)。
澎湃新闻注意到,过去一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增长了近50%,新类型、首例案件较多,涉及声音商标案、“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
上述《指南》还进一步规制了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的或触法。
新类型、首例案件较多,“必须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
数据显示,2018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59094件,同比增长43%。其中,民事案件41580件,占比70.4%;行政案件17514件,占比29.6%。全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增长了近50%。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十大案例”呈现出新类型、首例案件较多的情形。例如,“华源医药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系第一次在知识产权领域, 依据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涉及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是国内审理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则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作品的案件”。
“必须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实现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效果。”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上,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杨柏勇表示,一方面,积极完善损害赔偿的确定途径与方法,实现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精细化、科学化。另一方面,探索并完善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证据规则, 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举证妨碍行为,依法给予制裁。
规制恶意抢注行为,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违法
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表示,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导致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影响了授权确权审查效率。
潘伟表示,《指南》提出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愈发严重。
上述《指南》指出,恶意抢注适用仅限“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所规定的“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包括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已失效的商标。
《指南》还针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探索,对缺乏使用商标意图的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另外,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在适用主体、对象具体情形和适用限制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充分运用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与此同时,上述《指南》还对相关的具体条款适用提出了审理思路。例如在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突出了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商业往来关系、地域关系等因素。
加大驰名商标保护,谨慎保护文学作品角色形象
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指南》要求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在按需认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日后形成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可以予以采纳。
实践中,很多优秀文学作品名称或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等被抢注商标,是否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规制?如何进行规制?
“司法实践中对此做法不一。”潘伟说,上述《指南》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答,提出为避免将属于公有领域中自由摹仿的标志不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
在 “商品化权益”认定的限制上,《指南》显示,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著作权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