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获通过:支持 L3 无人
IT之家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已于 6 月 23 日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管理条例》获得通过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可以在深圳合法上路了。
据悉,这部《管理条例》是全国首个对 L3 及以上自动驾驶权责、定义等重要议题进行详细划分的官方管理文件,为已经达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车型合法上路,扫除政策障碍。
官方表示,该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条例》的设立将有力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向更高层级迈进。
银河证券认为,该条例是全国首个对 L3 及以上自动驾驶权责、定义等重要议题进行详细划分的官方管理文件,智能网联汽车法律空白问题有望取得突破并带来示范效应,国内自动驾驶行业将迎来 L2 + 级到 L3~4 级飞跃。该条例的出台或将推动深圳成为国内首个为 L3 级乃至更高级别自动驾驶放行的城市。
简单来说,《管理条例》支持了以往处在模糊领域的 L3 级别自动驾驶的全域通行问题,解释并制定了对高速、城市开放道路和泊车域,以及对商业化运营放开等问题的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电子、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而《管理条例》共包括 10 章 60 条,涵盖了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市场准入,到路权、权责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
《管理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进行了详细定义;特别是对于 L3 级自动驾驶。
条例指出,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的运行条件内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驾驶员以适当方式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实际上指的是可以脱手驾驶,但在必要条件下需要随时接管。
其次,是测试及示范应用条件,关键词有 3 个:测试区域、驾驶员安排,以及道路定义。
最后,也是 L3 级自动驾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权责归属。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深圳 6 月 6 日出台的《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明确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作为 20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之一。
此外,《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 年)》也提出,到 2025 年,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亿元。